一、问题的提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设立中的“培育—核准”模式
1. “培育—核准”模式的前提与内涵
2. 实施“培育—核准”模式的原因
(1)防止国家激励机制目的落空
(2)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治理能力现代化
(3)确定助推乡村振兴的主导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形式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设立的条件与程序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标准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设立的一般要件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设立的特殊要件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终止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终止的可能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终止程序与后果
1. 终止的程序
第一,因解散而终止。
第二,被宣告破产。
2. 终止的法律后果
四、结语
文章摘要: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主体地位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格分化基础上通过法律赋能取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应存在公共职能与经济功能的区分,应将经营性风险锁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之中,防止风险外溢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职能的发挥,在保民生的基础上促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采取“培育—核准”模式:培育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财产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标准来确定设立条件;核准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必须经核准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可因解散、破产等事由终止,其终止后人格降等至事实基础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旧能够发挥其公共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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