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管治权效力范围的普遍性
(一)中央管治权的时间范围
(二)中央管治权的空间范围
(三)中央管治权的作用对象范围
二、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管治权内容的广泛性与行使方式的多样性
(一)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决定权
(二)中央直接或授权行使管治权
三、中央行使特别行政区管治权路径的可选择性
(一)中央行使管治权可选择的路径
(二)中央选择管治路径的标准
(三)明示管治权与默示管治权
四、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管治责任的根本性
(一)中央负有管治特别行政区根本责任的理据
(二)中央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享有监督权
五、结语
文章摘要:中央对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是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显著特征,这种管治权的“全面性”是丰富具体的,体现在多个层面。在管治权效力上,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治在特定时间、空间和对象范围内具有普遍性;在管治权内容上,中央对特别行政区拥有十分广泛的管治权力,难以尽数和完全列举;在管治权行使方式上,中央有权决定如何具体行使权力,既可直接对特别行政区行使权力,也可授权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在管治权行使形式上,中央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行使管治权力的法治路径;由于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承担最终及根本的责任,因而也必然拥有与其责任相匹配的强力监督和纠正的能力。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1.9;D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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