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自首条款的性质探讨
(一)上述三款规定不是坦白
1.时间限制。
2.心理特征。
3.量刑情节。
(二)上述三款是关于自首的规定
1.与自首的本质相契合。
2.与一般自首和准自首成立条件相容。
二、如何理解“被追诉前”
三、特别自首与其他自首的竞合
文章摘要: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是关于特别自首制度的规定。特别自首在时间限制、心理特征、量刑情节上与坦白有所区别。"被追诉前"是特别自首的时间限制,应以刑事立案为时间节点。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发生竞合时,应遵循"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以特别自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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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分类号:D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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