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理据
(一)我国担保物权实现方式转变的缘由
(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非讼法理
1. 职权主义审理模式
2. 书面审理原则
3. 不公开审理原则
二、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实践困境
(一)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时的处理方式存有差异
(二)对何为“实质性争议”的判断标准有待明确
(三)准予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的主文格式有待规范
(四)案件收费标准悬殊大
三、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改革路径
(一)根据事实和证据情况妥善处理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问题
(二)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审查标准
(三)规范准予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的主文格式和内容
(四)统一案件收费标准
四、结语
文章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在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方式上实现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衔接。但规定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差,2015年《民诉法解释》对该程序予以细化,仍有一些审理规则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何为"实质性争议"以及案件收费标准等关键问题的处理较为混乱。亟需采取分类处理被申请人下落不明问题、明确案件审查标准、统一案件收费标准等改革措施,提高程序适用率,发挥担保物权制度的应有功能。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4151/j.cnki.jcxk.2021.06.010
论文分类号:D925.1;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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