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导读

民商法论文_论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完善

文章目录

一、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理据

(一)我国担保物权实现方式转变的缘由

(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非讼法理

    1. 职权主义审理模式

    2. 书面审理原则

    3. 不公开审理原则

二、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实践困境

(一)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时的处理方式存有差异

(二)对何为“实质性争议”的判断标准有待明确

(三)准予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的主文格式有待规范

(四)案件收费标准悬殊大

三、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改革路径

(一)根据事实和证据情况妥善处理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问题

(二)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审查标准

(三)规范准予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的主文格式和内容

(四)统一案件收费标准

四、结语

文章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在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方式上实现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衔接。但规定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差,2015年《民诉法解释》对该程序予以细化,仍有一些审理规则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何为"实质性争议"以及案件收费标准等关键问题的处理较为混乱。亟需采取分类处理被申请人下落不明问题、明确案件审查标准、统一案件收费标准等改革措施,提高程序适用率,发挥担保物权制度的应有功能。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4151/j.cnki.jcxk.2021.06.010

论文分类号:D925.1;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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