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当程序是重大改革特别授权功能实现的保障
(一)重大改革特别授权的双重功能
1. 正当化改革试验
2. 优化选择改革试行规则
(二)程序实现重大改革特别授权功能的内在机理
1. 程序的交涉性特质可以限制裁量恣意进而保证行权正当
2. 程序的反思机制能够调适改革试行规则进而优化其选择
二、程序价值的匮乏将弱化重大改革特别授权功能的实现
(一)重大改革特别授权功能弱化的表现
1. 行权中的恣意弱化了重大改革特别授权的正当化功能
2. 简略的实操程序制约了重大改革特别授权的规则优选功能
(二)符合程序价值的重大改革特别授权才能保证行权正当
1. 程序的外在价值需要通过内在价值来实现
2. 重大改革特别授权的正当运作需满足程序内在价值的要求
三、重大改革特别授权的行权程序应具备的价值要素
四、结语
文章摘要:重大改革特别授权由《立法法》第13条所设定,旨在为突破法律规定之改革试验提供正当性基础,同时对改革试行规则进行优化选择。此权力在立法上欠缺专门的程序规制,实际行权中又超出实体规定所涵摄的范围,因而自身正当性不足,其正当化改革试验之功能也因之弱化;该权力的实操程序粗略,欠缺反思功能,较难助益改革试行规则的优化选择。程序的交涉性特质能够约束重大改革特别授权的行权恣意,从而正当化其运作;程序内蕴反思机制,能够实现对改革试行规则的调适,从而优化其选择。只是程序功用的发挥以其具备相应的价值要素为前提,因此应围绕多元参与、多方合意、协商对等、主导中立、理性自治、反馈及时、适时终结、说明理由等价值要素对重大改革特别授权的行权程序进行设计。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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